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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富有美感并的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一)形状
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即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形成的平面,立体的外表轮廓,表现为具体的三维立体设计,二维平面设计.
(二)图案
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
(三)色彩
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
二、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必须是产品。
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品.也就是说,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上应用,即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例如,纯粹的美术作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等不能作为保护客体.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袜跟,帽沿,杯把等也不是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从2001年7月1日起,对于不取决于地理条件,可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三、申请保护的产品设计应该是新设计。
如果申请日前已经有内容相同或相近似的在先申请在专利局提出并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布,或已有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实物在中国公开使用或销售,或者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会导致这样的设计不是新设计.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也不是新设计,不予保护.
四、保护客体的构成要素(形状,图案,色彩)应当是固定不变(销售和使用状态不同的除外)和能够分辨的。
例如,包含气,液,粉末状等形状不固定的物质的产品,扎成动物形态的手帕,包含灯光变换产生的图案,色彩的设计不予保护.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设计不予保护。
六、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而言,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例如,不能用相同的插接件插接成具有特定形状或图案的组件的插接件不能单独使用,不能构成独立产品,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仅仅当这样的插接件和其他可与其插接的插接件一起作为插接组件玩具,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才能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七、一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义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